山东商标注册形式审查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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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标注册形式审查是怎样的?

作者:山东昌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7-12 08:31:43

商标注册商家们通常都需要通过设计、近似查询以及提交授权申请等数个流程,得到商标局下发的证书后,才算具有了商标权利。那么山东商标注册形式审查是怎样的?

商标注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是在你提交商标申请的阶段时的审查,此时商标局主要检查你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费用是否到账等。实质审查:是对商标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查,此时会审查该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是否与在先商标近似等。商标注册形式审查是怎样的?

1、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件后,首先进行的是形式审查;

2、形式审查主要分三个部分:申请书件的审查、对商标图样规格、清晰程序及必要的说明的审查、分类审查;

3、根据形式审查的结果,商标局主要发出三种通知书: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与不予受理通知书。 

首先,要先确认自己是否真的构成侵权了?根据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进行判断。商标侵权一般分为4种:第一种是伪造他人商标。第二种是在相同或近似产品上注册使用与他人商标产生近似的商标。第三种是将他人产品的商标毁掉,再贴上自己的商标进行销售。第四种是销售有他人提供的有侵权行为的产品。

如果构成侵权,建议及时咨询或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可依法委托律师要求核实真实的货物金额,收集有利的证据材料,依法辩护,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的最好结果。侵犯注册商标罪的量刑重在涉案数额,具体还需要根据案情做出判断。如果不是真正的侵权,那么需要准备的东西很多,需要搜集相关证据,如使用的商标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商标注册证,商标的宣传或者广告的资料,货物进出的发票等,都准备好。

只有第四种行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销售,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只需要停止销售即可,并可以向供货方要求赔偿损失。其他的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册商标是对于商标的一种保护,即使是商标共存,也要小心别一不小心侵权了。对于商标侵权我们都有所了解,不过对于商标共存可能就不太清楚了,下面为大家科普一下。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商标共存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不同的主体基于商业目的,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基于商业使用目的被核准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在相同法域内同时合法存在。更简洁一些,即在商业活动中,相抵触商标共存于相同的法域内。  

1、善意的商标共存与恶意的商标共存 根据共存的相抵触商标权利人在共存期间主观上是否有恶意或不正当竞争之目的,将商标共存分为善意的商标共存和恶意的商标共存。这里的善意和恶意均是指共存关系成立之后共存的商标权利人主观上存在不正当目的。善意的商标共存是指,共存的相抵触商标权利人均尽到了善意使用的注意义务且不具有不正当竞争之目的(即指共存之间,也指与共存之外的竞争者之间)。  

2、注册商标之间的共存、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之间的共存和未注册商标之间的共存,这样的划分是基于共存的客体即商标是否注册而来的。因为商标注册与否,其公示效力的大小是不同的。  

3、法定的共存、特定的共存和约定的共存 法定共存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存在的相抵触商标共存现象。特定的共存 这主要是指相抵触的商标或因特殊原因导致现行法禁止共存有违公平,或在特殊情形下相抵触商标不再对商品来源起主要识别功能或已经附着在其他主要起标示作用的标识之上或消费者不在乎商标的有无,同时也不会增加消费者的搜索成本,这时,即便是近似度非常高的商标使用于相同的商品上,法律也没有禁止其共存的必要。约定的共存 基于协议产生的相抵触商标共存。

1、公众实际感受性。应当结合相关公众实际感受商标的方式以及商标使用的具体情况以及其对相关公众的影响进行比较。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其他近似商标足以造成普通民众的误认,那么该商标即构成商标侵权。  

2、商标整体印象。商标产生的整体印象一般具有决定意义,法院在区分商标侵权与商标共存的时候,对商标不应当对各个部分单独进行比较,因为相关公众实际上不可能单独识别和记忆。  

3、显著性标准。需要明确的是,一般而言商标的整体印象是由该商标的显著部分决定的,在认定某一商标对其他商标构成侵权时,必须把握显著性这一最基本辨别方式,例如,如果两种商标的团不同,但颜色搭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是不能认定这一商标构成侵权的。因为,在多数商标中,外形轮廓是改商标区别于其他商标罪显著的方面,那么即使颜色搭配相同,也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当相同或近似商标同时存在时,如果一方出于恶意,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标或对他人造成损害时,法院会将其认定为侵权,从而禁止其使用。此时,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共同使用就不能纳入到商标共存制度之中。

此外,在某些国家,当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因近似而发生冲突与纠纷时,法律通常会保护注册商标而对未注册商标加以否定,甚至禁止使用,此种情形也不应纳入到商标共存制度中。也有例外。在承认商标先用权的国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可以对抗注册商标,此时的未注册商标可得到法律有限的保护。

法律对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没有特殊要求,自然人或法人团体均可申请商标注册,法律也没有规定商标申请人必须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使用,申请人只要在申请注册时指出使用或拟使用即可。

在申请商标注册有一个特殊要求是,商标注册处有权规定申请人须在申请日起12个月内完成所有申请手续。若申请人未能遵守该规定,可以被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审查及授权程序采取二次审查及司法监督制度。若第一次审查决定不予注册将引起第二次审查。申请人对注册处第二次审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上诉至法院。

对经第一次审查或第二次审查公告的商标,任何人均可对其提出异议,异议期为三个月,对未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将予注册。在已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7年,之后可续期14年,续展次数不限,商标注册有效期以申请日开始计算。

商标注册办理流程1、向知识产权署提出申请;2、香港知识产权署受理;3、审查;4、刊登公告,三个月的异议期;若被提异议(称为反对),申请人须对此作出答辩(称为反陈述),否则申请将被撤回;5、核准注册,领取商标注册证。

申请商标提供的资料:1、申请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或公司执照复印件及盖公章;2、提供要申请商标的样板;3、商标类别及商品说明。商标注册申请所需的时间:顺利的情况下,要6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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