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商标注册与版权登记有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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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商标注册与版权登记有什么作用?

作者:山东昌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9-23 08:51:39

商标和版权还是有很多的区别的,利用好版权登记,对济南商标注册也是大有裨益的。版权登记到底有什么作用?

1、版权在先权利商标是按类别进行注册的,如果你的商标还没有做全类保护,这时候登记版权是再好不过的了。登记版权即意味着你拥有这个商标的创作权。"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的商标和外观专利可以被撤销和无效",如果商标被他人在别的类别上抢注,利用版权在先权利则可以很好地保护自己的商标。

2、申请周期不同版权的申请时间较快,一般两个多月即可拿到证书,而商标则需要十几个月的时间。在商标核准注册之前,版权登记都可以起到商标防御作用。

3、非商标性使用也可以维权如果有人把你的商标图形用在除商标注册的其他地方,并且用以建立该标志与自己特定商品之间的联系,这种情况下商标法是无法维权的,可以用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维权。

4、有效期不同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10年,而版权的有效期是作者有生之年至死亡后50年,不用做续展,节约费用。

5、保护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撤三"规定的本意是防止原商标持有人不合理地囤积或垄断本可被其他经营者有效利用的商标资源。但是,在"商标版权化"的保护模式下,商标权人的商标即使因为不使用而被撤销,也会基于其享有的著作权而禁止他人继续利用。

产业一切权是指一切权人对自己的产业享有的占用、运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力,归于民法的物权领域。一切权的客体(或者说一切权法律制度维护的目标)是有形产业,比方书本、服装、电器、家私、汽车、房子等。著作权归于知识产权的领域,是指著作权人关于因创作活动而产生的著作所享有的专有权,包含人身权和产业权,其客体是无形产业,即著作。

著作权的客体是无形物,它需求依附于作为一切权客体的有形物上,即著作需求依附于著作的载体,比方书本、磁盘、光盘等。但著作与著作的载体不能划等号,著作载体的一切权发生变化不影响著作的著作权,著作权人对著作的著作权与著作载体的一切权是彼此别离的。当著作权不再具有著作载体的一切权时,依然具有著作的著作权。比方,画家臧某将其画作《大鹏展翅图》赠送给别人,受赠人只享有该画的一切权,而不享有著作权,《大鹏展翅图》的著作权依然由臧某享有。再比方,作者的文字著作被出版社以图书的方式出版发行,采购图书的人只对图书具有一切权,作者是图书所载的著作的著作权人,购书人关于图书的一切权与作者关于著作的著作权没有直接关系。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管理办法》,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向商标申请人开具的商标规费的收款凭证。专用收据是商标注册收费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一、适用对象

专用收据的适用对象为商标局、评审委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

二、适用范围

专用收据的适用范围,包括受理商标注册费、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受理补发商标注册证费、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受理续展注册延迟费、受理商标评审费、商标评审延期费、商标异议费、变更费、出具商标证明费、撤销商标费、受理认定驰名商标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等经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

三、专用收据的使用和保管

(一)专用收据只适用于国家批准的商标注册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作为营业性收费票据使用。

(二)使用专用收据时,须按格式书写,严格注明数量项目,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内容一致,字迹清楚,印章齐全,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在误填的专用收据上注明“作废”字样,并在专用收据的封皮上注明作废票据的号码。

(三)在整册专用收据开完后,须在其封底注明本册专用收据使用的起止日期和累计金额。

(四)专用收据的保管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专用收据的管理和监督

(一)商标局建立专用收据的管理和监督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专用收据的购领、发放、收缴、审查、保管及核销工作。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商标代理机构的专用收据使用和保管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被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检查,隐瞒情况或弄虚作假。

(二)商标代理机构因丧失商标代理权或其他原因,不具备开具专用收据资格的,必须立即缴回全部专用收据。商标代理机构的组织、人员等如发生重大变动,必须办理好有关专用收据的交接手续。

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是商标法中注册商标撤销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该项制度的设立,对于倡导和保护正当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维护商标使用市场秩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商标法对该类撤销程序有着详细的规定,以下就该程序进行简单介绍。

一、撤销内容沿用一标多类制度,撤销申请可以针对一标多类注册的全部或部分类别,或者一个类别内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

二、“连续三年”的计算标准一般来说,连续三年不使用的计算以“实际注册日”起算不少于3年。但这不是唯一的计算标准,还规定了恢复使用不撤销制度:即在三年期间届满后但在撤销申请提出前,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授权使用人已经开始使用或恢复使用的,则该商标的注册不得基于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然而如果注册商标的拥有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期间届满后的三个月内,在知悉有关的撤销注册申请将来可能会提出的情况下,筹备开始使用或恢复使用工作已经开展的,则属例外。

三、撤销程序:

1、调查取证申请人对拟撤销的注册商标在的使用状况进行调查,并收集和保存证据。

2、提交撤销申请及证据调查取证完毕后,申请人可基于调查结果决定是否进行撤销申请。决定继续的,可向注册处提交相关的撤销申请文件以及支持其申请的证据。譬如,关于拟撤销商标的使用状况调查报告等证据。

3、抗辩与举证商标拥有人如拟就其撤销进行抗辩,则须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撤销申请副本后6个月内,提交反陈述、使用证据或不予使用的理由陈述。如商标拥有人未有提交反陈述、使用证据或不予使用的理由陈述,将可被注册处视为不反对申请人的撤销申请。

4、补充举证与质证如商标拥有人提交反陈述、使用证据或不予使用的理由陈述后,申请人可以法定声明提交进一步证据,以支持其在撤销申请中列出的理由。进一步的证据并不限于纯粹回应商标拥有人的证据,但该证据必须在收到商标拥有人上述文件后的6个月内提交至注册处。此外,如上述法定声明是在以外地区作出的,则须经公证。如商标拥有人未有提交任何文件,以及如注册处不信纳申请人在提交撤销申请阶段随附的支持证据,则注册处会促请申请人在提交撤销申请的9个月内提交进一步的证据。如申请人不打算提交进一步证据,须在期限内向注册处提交表明此意的陈述。

5、聆讯除非任何一方申请许可,以提交进一步证据,否则注册处将对撤销申请拟定聆讯,以听取各方的论点。打算出席有关聆讯的任何一方,可于指定的通知日期后的14日内,提交他打算出席聆讯的通知。逾期不提交的,可被视为不打算出席聆讯。

6、裁决注册处处长综合前述证据材料,进行裁决,并向每一方当事人送达裁决通知。裁决败诉一方还有可能需负担对方的法律费用。

7、上诉任何一方可就处长的决定向原讼法庭以至上诉法庭提出上诉;如终审法院许可,可再进一步提出上诉。

四、特别规定:

1、关于商标使用除了一般意义上的使用外,商标制度还特别规定了如下行为,也属于商标的使用:(a)在,将商标应用于只供出口的货品或该等货品的包装上;(b)在以外地方提供,或拟在以外地方提供的服务使用该商标,例如,在之外提供旅馆服务,但是在内进行的广告宣传,属于商标的使用。同时,还规定了所有的使用证据和不使用证据,都必须以“法定声明”的形式提交。如“法定声明”是在以外作出的,还需经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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