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有效的保护济南商标注册的品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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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有效的保护济南商标注册的品牌价值

作者:山东昌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9-25 08:08:30

品牌价值是品牌管理要素中最为核心的部分,也是品牌区别于同类竞争品牌的重要标志。企业如果想很好的保护品牌价值,在注册商标时就要格外注意。那么怎样有效的保护济南商标注册的品牌价值呢?

1、跨类别注册比如您是做餐饮行业的商标,就会涉及很多近似类别注册。通过跨类别进行注册,这样就不会在其它相关的类别出现同名的品牌,品牌在进行延伸时也不会出现法律上的麻烦。

2、跨行业注册还是以一个餐饮行业的品牌,来说明。1)涉及“互联网”行业现在是“互联网”时代,任何一个行业都可能涉及互联网,那么你的品牌就必须要在互联网行业进行商标注册。2)涉及“运输”行业餐饮食品,你需要送给客户。或者提供的食物半成品,你需要送给饭店,那么这时候就会涉及到39类的运输、包装、冷藏等等。

3、近似注册对于你的商标名称容易形成相近似的,也要考虑注册。

4、跨国注册商标保护是有区域性的,商标想要在那个国家或地区得到保护,你就必须去该国家和地区进行注册商标。商标跨国注册有两条渠道:对于《马德里协定》缔约国的企业或个人到该协定缔约国进行商标注册,可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到非《马德里协定》缔约国进行商标注册,一般采用"逐一国家注册"的方式,必须对第一个国家逐一进行注册。5、副品牌注册一个企业的可能有多个品牌,即一个主品牌、若干个副品牌。对于实施了副品牌战略的企业,有必要对各副品牌名称进行注册。

6、包装风格保护对独特的产品包装风格,要申请专利保护。品牌发展初期,更多的是需要怎么保护自己,而且要采取直接保护的方式。产品直接展现给大众的外包装一定要报外观专利,这是最容易被模仿的。产品的结构容易通过简易改变而侵权的,要通过文字性的描述来进行保护,如申请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涉及到产品的组份,工艺方法等,需要通过发明专利来保护。

7、形象注册形象物已经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使用,如海尔的海尔兄弟、QQ的小企鹅、麦当劳叔叔、肯德基上校等等,这些形象的使用成为品牌识别的标志之一,对其进行注册保护,可以维护品牌识别的完整性。

8、其他图形注册还有一些品牌为了更好的进行识别,会设计一些新颖的辅助标识,这也是品牌注册工作的一部分。

商标是推进企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企业而言,商标注册、商标续展、商标转让等商标相关问题,都需要了解。商标注册作为保护商标的第一步,是打造品牌的首要条件,下面,小编为您详细报道国务院关于办理商标注册附送证件问题的批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文件。

国务院关于办理商标注册附送证件问题的批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办理商标注册附送证件问题的请示》收悉。国务院同意关于办理商标变更、转让或者续展注册时不再附送原商标注册证的意见,但考虑到这一问题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细则)的修改,特批复如下:

一、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书》和变更证明各一份。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第二款修改为:“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申请书》或者《变更商标其他注册事项申请书》,以及有关变更证明各一份。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交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受让人必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三、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商标续展注册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五份。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

四、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自1995年5月15日起施行。

五、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但1998年11月1日前有效期满,而宽展期在1998年4月30日以前届满的,在宽展期内提出的续展注册申请,仍按该条修改前的规定办理。本批复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由你局在1995年5月15日前发布。第三项、第五项由你局在1998年11月1日前发布。

国务院1995年5月15日,无论是商标注册、商标转让还是商标续展,所涉及的商标知识较为专业、广泛,因此很多企业都会选择一家专业的商标注册代办公司。选择一家信誉高的知识产代办公司是成功代办商标注册、商标续展、商标转让、版权登记及专利申请的重要举措,为企业省去办理时间、金钱,提高知识产权办理速度。

1、在先商标信息的不完整性和滞后性

商标局在商标审查中的主要依据就是检索商标局内计算机数据库中的各类信息。因为商标局天天都要收到大量的各类商标申请,而且这些申请资料都要人工逐一进行分类并通过扫描输入商标局数据库,因此,各类商标申请文件从商标局接收之日到可以从计算机数据库中检索到需要一定的周期,这个信息输入周期即使在商标局内部也需长达1~3个月,对外则一般在3~6个月,这还只是商标申请本身的基本信息,也就是通常所讲的查询盲区。而且商标审查信息也同样存在信息的滞后和不完整情况。

这种在先商标信息不完整和滞后性的后果,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造成对商标判定上的失误。即便是在商标局内部,审查员在工作中也无法避免这种信息的滞后和不完整性所造成的误判结果。

2、主动审查中信息来源的局限性

商标局主动审查中所依据的最完整、最可靠的信息就是商标局自己多年积累的商标注册和申请信息。而其他的诸如,县级以上地名、某些行业、产品信息等等都要商标局自己去逐步收集收拾整顿的,因为信息来源的被动和滞后,有所漏掉是正常现象。而对于诸如专利注册、版权登记上的信息商标局根本就不会关注,只有权利人自己在商标初审公告期三个月的被动审查中发现后,通过异议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商标局在实施行政主动审查中的信息来源本身就是有局限性的。其他良多的在先权益都只有通过公告异议期的被动审查来解决。

3、审查员的主客观差异所产生的误差

每个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都是通过各个审查员独立完成的,因为不同的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面及工作经验、责任心等方面存在着一定差异,审查结果必定会受到主客观方面多种因素的影响。针对相同类型的个案,不同的审查员、不同种别的审查员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定结果,而且法律也赋予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根据个人理解所行使的自由裁量权。

总的来说,商标审查属于主观性较强的工作,因此存在差异是无法避免的现象。

4、国家法规政策的时段性造成审查标准的变动

我国自从1983年颁布商标法以来,相关的商标法律法规政策就跟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新题目的泛起一直处在动态发展阶段性调整之中,而且在相称一个时期内这种动态调整仍将继承,这种调整不可避免地要影响审查标准。长期接触商标的人应该知道,大多按照过去标准能够注册的商标,而在现在已经属于不能注册的商标,同样在过去属于不能注册的商标,现在又有许多属于可以注册的。

尤其是我国的行政法规政策,大多情况下往往带有时代的印记,并跟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不了解政策的变化和趋势,而是静态孤立地看待商标、看待审查尺度,就会泛起理解判定上的偏差。

5、不同种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在审查标准中的差异

俗话说“东西是死的,人是活的”,这种讲法应用在商标审查上长短常贴切的。由于,商标法以及商标审查尺度固然看起来是一个同一的尺度,但在实践中确可以衍生出千变万化的理解和应用。对于统一个商标而言在不同的贸易行业、不同的产品和服务、不同的客户群体、不同的消费层次、不同的市场渠道、不同的销售对象、不同的使用方式、不同的地域限制……等等,对商标的识别方式、关注程度、搅浑可能等也会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在商标实质审查中,不同种别的商品或服务,甚至在统一种别的特定商品上,其审查标准上可以有所不同。但是这种标准的掌握会有偏差,就连审查员之间有时候也有较大的差异,由此而产生的差异风险,具有不确定性,难以避免。

6、公告期有异议风险

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在通过商标局初步审定之后有一个为期三个月的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等相关人员均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对该商标提出异议。

在三个月的公告期内,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能因为驰名商标保护、商标被抢注、近似商标、申请在先等原因提出异议,除此之外,任何人均可以商标不具有显著特征等原因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一旦商标被提异议,异议商标就会进入漫长的异议程序中,商标局收到异议后会让申请人进行答辩,然后综合材料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裁定,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还可以进一步进行商标异议复审,直至法院诉讼。

商标异议是法律赋予公民和企业权力,任何人只要具备基本的主体资格和适当的理由都可提出异议,因此商标异议的出现除了企业或个人维护自身正当利益之外,还有可能是竞争对手恶意竞争的手段,就这一点来说,公告期内的异议风险也是非常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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