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标注册的八大好处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 山东昌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山东商标注册的八大好处

山东商标注册的八大好处

作者:山东昌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0-18 09:03:23

今天我们来看看关于注册商标作用讲解,山东商标注册的八大好处,可要好好利用上哦。

1.市场中的通行证商标是企业品牌文化的精髓,而企业的品牌形象的建立是企业为之奋斗的核心。在相关的国家或者地区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才能进驻该国家和地区各大型卖场、超市。在国际贸易中,商标是极为重要的,国际间的贸易离不开商标。对行政管理部门来说,通过对商标的管理来监督商品和服务质量,为办理质检、卫检、条码创造必备条件。

2.商战中的旗帜战旗代表的都是一支部队的魂,攻占一个阵地后就插上自己的旗子,代表已经被占领,那是荣耀。商标就是企业的这种精神的象征,也是企业商品、服务所占领领域的最直接的表述。

3.资产中的重头戏商标的评估价值能增加企业的总资产额,而且越高价值的品牌越能体现出该商标的影响力和企业的经营情况,间接反映出消费者对该商标所标示商品的接受程度。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还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给他人使用,或质押来转换实现其价值。

4.消费者眼中的识别码商品在市场上接受社会检验和监督,参予竞争,这种市场竞争是商品品种、质量、价格等多种性能指标的竞争,而这些信息则是通过商标这一桥梁传递给消费者的。利用商标宣传商品、服务,言简意赅、醒目突出、便于记忆,给消费者留下深刻印象,以吸引诱发其从速购买的欲望,从而达到创名牌、扩大销路的效果。打开商品销路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5.企业信誉的载体商标不仅是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而且是企业的信誉、竞争力强弱的象征,企业信誉的具体表现方式就是商标所标示的商品为消费者带来的满足感。商标凝结了所标示商品、服务,以及该商品经营者、服务提供者的信誉,商标是商品、服务信誉和与之相关的企业信誉的最好标示。商标信誉在市场竞争中至关重要,一个有信誉的商标,对于提高商品竞争力、打开商品销路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6.员工的勋章好的商标品牌能给员工带来荣誉感、成就感、责任感、归属感、使命感、成长感。消费者的感受决定商品、服务的品牌被社会认知、接受的程度,员工的感受决定了企业塑造的商标品牌给本企业员工带来的凝聚力与荣誉感。也就是说,品牌说到底是一种关系,品牌化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忠诚和信任关系。

7.企业融资的中转站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是以企业商标所有权为质押物,通过第三方评估确认企业商标价值,银行采用灵活的抵、质押模式,为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发放企业商标价值一定比例的贷款。

8.品牌纠纷中的盾牌商标就好比是战争中的盾牌,谁掌握商标拥有商标的专用权谁就是这个盾牌的主人,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不但可以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不受侵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反弹伤害给入侵的敌军。

商标注册人拥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别人不敢仿冒,否则就可以告其侵权,获得经济赔偿。相反,若被他人抢先注册,则必然失去自己精心策划苦心经营的市场,自己反而可能成为侵权被告。

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在先申请原则是我国商标申请和注册的基本原则,此外我国商标注册申请还遵循“自愿注册”原则、“优先权”原则。我国以申请在先为原则,使用在先为补充的做法。《商标法》第29条规 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 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对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如果申请人同时开始使用或者均未使用该商标,则由各申请人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规定期限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的主持下,由各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商标注册公司认为只有在注册、使用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且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情况下,才可认定为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其中恶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违反“诚实信用”等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仍而为之,实际上就是指主观上具有侵权故意。域名是互联网上一个企业或机构的名字,如同门牌号码一样,是互联网上企事业间相互联系的地址,供人们相互寻找和识别。

在互联网时代下,域名所具有的唯一性、排他性、识别性等特点使域名具有了一定的市场价值。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人们习惯性地将域名与企业的商标、企业名称、商号联系起来。商标注册公司注意到在众多域名争议案件中,企业商标域名维权行为尤其典型。  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域名注册人是否存在恶意是认定其注册、使用他人商标为域名的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条件。

如果域名注册人在被指控侵犯他人商标权时有正当理由证明其使用的合理性,商标注册公司认为那么就不存恶意注册、使用,域名注册人就能合理使用。 据此,商标注册公司认为只有在注册、使用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且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情况下,才可认定为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其中恶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违反“诚实信用”等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仍而为之,实际上就是指主观上具有侵权故意。针对网络域名纠纷发生的实际情况,商标注册公司把最为常见的恶意情形分享给大家: 

第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第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第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使用域名的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首先应承担停止侵权、注销域名的法律责任,其次,原告请求将被告域名判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最后,原告能够举证证明被告的行为对其造成实际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被告赔偿该损失。 


 

版权所有:山东昌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