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济南商标注册侵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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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济南商标注册侵权呢?

作者:山东昌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1-06 09:09:00

商标侵权往往被许多企业视为受众。企业通常认为,只要合法经营不会产生侵权,但在当今激烈的竞争中,任何有竞争力的名称都可能产生类似或直接的侵权。对于一些企业来说,为时已晚。只有在即将来临的关键时刻,才能处理好相关的事务。        

那么什么是济南商标注册侵权呢?济南商标注册侵权将面临什么样的惩罚?     

1、商标侵权是商标侵权的一种,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的行为,或者干涉或阻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损害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2、必须有损害事实,即行为人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给商标权人造成损害。使用他人注册商标销售假冒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同时,也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的商誉带来损害,财产损害和商誉损害都是损害事实。        

3、犯罪人的主观过错是指犯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所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实。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然存在因果关系,即不当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商标所有者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        

商标侵权是一种违法行为。债权人经常通过行政、协商等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侵权人通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权、销毁被侵权货物、作出相应的声明和赔偿损失。遵守法律。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均拥有撤销注册商标的权力。由商标局撤销的理由有:

1、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自行转让注册的,可由地方商标管理部门提出撤销请求;

2、使用注册商标,其产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且情节严重的;

3、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未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或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向商标局备案和地方商标管理部门存查的;

4、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任何人均可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请求; 对违反《商标法》第八条禁用条款规定的或以欺骗手段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可依法主动撤销该注册商标;也可以由他人提出申请,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随着我国在科研投入越来越多,社会上的许多个人和企业也对发明创新有着十分浓厚的兴趣,自然也就少不了专利的申请了。专利申请也是一个费时费力的事情,所以只有了解了专利申请的具体步骤,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的节省时间和精力。那么专利申请的具体流程有哪些呢?  

首先,决定了要进行专利申请之后,要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撰写专利技术交底书,并且填写专利申请审批表。在填写申请书和审批表的时候,一定要十分仔细,因为不能够有内容填写错误,而且要保证真实有效。填好之后按照格式上传到科研管理系统。  

然后,就是将盖好章的纸质档专利申请表,交到相关的服务地方工作处。在填写局局长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字迹得清楚。之后,如果通过了审核,那么工作人员会将专利技术交底书送到相关的专利代理公司。代理公司会根据申请内容联系申请人,就申请文件进行多次沟通交流,直至修改好完成定稿。  

最后,定稿之后就可以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查了。如果通过了审查,那么国家会颁发相应的证书,在工作处进行登记存档之后,便交给申请人。当然,如果没有通过审查,那么进行修改直到通过就是了。从上文不难看出,专利申请流程还是比较简单的。但是由于需要注意的细节问题很多,想要一次性的顺利通过审查也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情。因此大家在进行专利申请的时候,一定要有足够的耐心和信心。

商标权是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注册人拥有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那么商标权有哪些特征?商标权具有独占性、时效性、地域性、财产性、类别性等特征。

一、独占性 

又称专有性或垄断性,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赋予注册商标所有人独占使用权的基本目的,是为了通过注册建立特定商标与特定商品的固定联系,从而保证消费者能够避免混淆并能接受到准确无误的商品来源信息。换句话说,在商业中未经许可的所有使用,都将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这种专用权表现为三个方面:

1、商标注册人有权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注册商标使用在其核准使用的商品、商品包装上或者服务、服务设施上,任何他人不得干涉; 

2、商标注册人有权禁止任何其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3、商标注册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也可以将自己的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这种许可或转让要符合法律规定并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  

二、时效性 

指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在有效期限之内,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不进行续展手续,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各国的商标法,一般都规定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期限,有的国家规定的长些,有的国家规定的短些,多则二十年,少则七年,大多数是十年。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三、地域性 

地域性是指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受地域范围的限制。注册商标专用权仅在商标注册国享受法律保护,非注册国没有保护的义务。在我国注册的商标要在其他国家获得商标专用权并受到法律保护,就必须分别在这些国家进行注册,或者通过《马德里协定》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在协定的成员国申请领土延伸。 

四、财产性 

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商标专用权的整体是智力成果,凝聚了权利人的心血和劳动。智力成果不同于有形的物质财富,它虽然需要借助一定的载体表现,但载体本身并无太大的经济价值,体现巨大经济价值的只能是载体所蕴含的智力成果。比如“可口可乐”商标、“全聚德”商标等,其商标的载体:可乐、烤鸭等不是具有昂贵价值的东西,但其商标本身却是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通过商标价值评估,这些商标可以作为无形资产成为企业出资额的一部分。

五、类别性 

类别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照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核定的类别和商品(服务)项目名称进行审查和核准。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仅限于所核准的类别和项目,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为基础,国家商标局制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将商品和服务总共分为45个类别,在相同或近似的类别及商品(服务)项目中只允许一个商标权利人拥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不相同和近似的类别中允许不同权利人享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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