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东西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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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东西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呢?

作者:山东昌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6-06 08:03:07

在政府逐渐对小微企业加大扶持力度后,再加上国家相关政策的扶持,受到了创业者的一致追捧。创业离不开注册公司,注册公司离不开济南商标注册。很多第一次注册商标的老板都会问一些关于商标注册的一些问题以及注意事项,今天商标注册小编给大家说的就是注册商标指定颜色注册和黑白颜色商标申请两者的区别。如果您对于两者的区别不是很了解的话,您就可以参考这篇文章。

注册商标,指定颜色和商标黑白颜色申请的区别:

1、指定颜色申请成功的商标,在日后的使用中也要按照指定的颜色来使用,不得任意更改。关于不能随意更改的定义,《商标法》有如下明确规定:违反下列条件之一的,商标局有权利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该已经注册的商标,所以,为了商标的安全,大家还是不要触犯以下条件为好: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自行改变,包括注册商标指定颜色的更改。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停止使用的。可以确切的讲,商标注册的时候是什么样,注册下来就要怎么使用,不能任意更改。

2、黑白稿申请的商标,在注册成功后,使用时可以随意套用颜色来使用。

企业在现有使用的注册商标基础上,进行保护防御性济南商标注册,是其中较常用的手段之一。企业在现有使用的注册商标基础上,进行保护防御性商标注册,是其中较常用的手段之一。

防御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在注册防御性商标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商标构成要素是否具备独特的显著特征。由于防御商标需要在多个不同的非类似商品或服务的类别中进行注册,如果商标缺乏独特的显著特征或者显著特征较弱,则很有可能在某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中已有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注册在先而无法注册,即使获准注册,也极有可能因自身先天不足,而无法对主商标起到防御保护作用。

(2)商标法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有面临被撤销的可能。注册防御商标的目的,并非是要立即使用这些商标,而是限制他人在某些其他相关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注册与主商标(被防御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起到一定的防御保护作用,同时又能为未来企业发展预留“伏笔”。所以,注册防御商标时必须考虑到如何“使用”商标,否则就失去其存在的意义了。从实质上说,商标法所指的“使用”涵盖的范围非常广。

事实上,除了商标注册人已不存在或商标已被废弃的情况外,一个有用途的商标因“未使用”而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撤销的先例是极少的。根据商标法,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它不涉及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从本质上讲,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仅限于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在无竞争关系的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一般不构成侵权。

因此,在现实的市场活动中,常常有人有意或无意地利用了这一点,他们不想自己付出辛勤努力,而是随意复制或模仿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或注册在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外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企图借用知名商标品牌多年苦心经营而形成的影响力“搭便车”,以欺骗公众,获取不正当竞争的利益。这种“克隆”商标的现象是在当今市场活动中较普遍存在的,它极有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出处或企业的混淆,严重影响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信誉或企业信誉。

对于这一类商标被不正当“克隆”的现象,对此相关法律法规已有相应的规定和特殊保护措施,但是它仅限于“被公众所熟知”的知名度较高、显著性较强的商标,而且其“知名度和显著性”程度的具体定性除了已被国家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因素判定。而对于知名度尚不高或尚无法确定的商标来说,则无法保护。因此,注册防御商标对一些商标具有独创性、宣传广告投入巨大、力求创立驰名品牌形象的企业来说,具有实质性的战略意义。

长城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商标的显著性可以分为原始显著性和嗣后显著性。从原始显著性看,长城商标由于其构成要素中的文字和图形均为公众所熟知,并被较多地使用,似乎并不具有独创性。但是将长城的文字和图案以及英文同义词组合在一起,济南商标注册在葡萄酒商品上使用却是原告独特的创意,并且在近20多年的使用中,由于原告的大量资金投入和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原告所形成的稳定的市场占有率已经使长城商标产生了足够的显著性。

在葡萄酒市场中,长城商标和葡萄酒的关系已经可以使消费者产生固定的联想,长城商标的区别和指代作用非常明显,其显著性已经无可争议地产生。在中国,有许多商标都是嗣后才获得显著性的,例如,中华、红旗,这些商标采用的也是公众熟知的标志性文字,但是由于在核定商品上注册的独特创意并且经持续使用,商标注册之后同样获得了显著性。因此,认为长城商标不具有显著性的观点显然是没有合法依据的。被侵权商标的市场知名度。

长城商标的市场知名度也是无可争议的,否则,在短短的几年中,国家商标局不会驳回200多个带有长城文字及图形的商标注册申请。中国商标保护的实践表明,当一个商标被核准后在使用中,被以各种方式申请注册的情况越多,反过来证明该商标越是具有知名度,其被保护的记录越多也越能证明其知名度,其市场占有量越大也能够证明其知名度。而长城葡萄酒商标具有以上所有证明其知名度的要素,其具有的市场知名度当然无可争辩,国家工商总局认定其为驰名商标就是最好的例证。在考虑上述因素的基础上,考虑被侵权商标和涉嫌侵权商标的构成要素是否相同或相似。

对于商标构成要素的比较不能脱离被侵权商标的显著性和市场知名度,否则这种比较就是机械和不科学的。商标的构成要素在商标中对于显著性的影响作用是不同的,对于具体的商标构成,一般需要分析每一个要素对于商标显著性的影响,即在由多个文字或者文字和图案组合构成的商标中,需要进行显著性的分析。就本案而言,长城商标是由长城文字、长城图案和英文的GREATWALL所共同构成的,但是这三个要素均指向了长城,无论怎样看,其显著性都落在了长城上,所以在原告的长城商标的构成要素中,文字、图案和英文的作用几乎是相同的,长城文字因为读起来上口而显著性尤显突出。被告使用的嘉裕长城及图商标也是由文字和图案构成,就两者的整体构成比较,具有一定的区别。

但是嘉裕长城及图的构成要素中,显著点同样落在了长城上,无论从文字还是从图形,消费者联想到的还是长城而不是嘉裕,这也是无可争议的,被告对此也并不否认。而长城商标中,长城文字的显著性和市场联想性正是由原告创造的。如果被告使用嘉裕长城及图的行为被法律认可,两个商标的显著性又一致,在市场中被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极大,后使用包覆他人商标显著性要素构成商标的行为人无疑将免费利用在先获得商标注册所有人所投入的人力和物力,破坏长城商标已经在消费者中形成的指代和联想功能。

正是基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判定商标的相似性应当考虑市场的知名度和商标的显著性,而不是仅就商标的构成要素进行考虑。北京嘉裕公司的嘉裕长城及图商标使用了中粮公司长城牌注册商标中最具显著性的文字长城作为构成要素,将易于使相关公众产生市场上的混淆。

目前济南商标注册公司已经成为注册人员选择的主要合作方式,而在注册商标的时候选择专业商标注册公司,无疑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商标注册公司的存在形式多样性,主要是面向更多的适合群体的工作内容,其中详细的商标代理工作也是可以将各种注册工作完成的更好。相信有申请过商标注册等工作的朋友,都有过经历的商标申请人复杂,如再从申请的话,那么对现在申请情况还是有一定了解的,而这主要就是因为在难度上比较大而且申请的周期长,所以在实际申办的时候还需要采用更为迅速有效的办法才行。

而市场上的商标代理公司就是在这方面能够达到最佳办理效果的机构,因此在我们采用的时候,应该将这种机构的存在形式进行认识和专业的了解。主要来讲这种商标代理的存在形式,其实就是以协助部门的方式出现,因为现在很多的商标注册在实际的办理过程中都是遇到了一定的困难,所以才会有所停滞,但是采用全面代理难免会有些大材小用。所以使用这种协助部门进行专业的申请帮助也是更方便的,可以将我们在遇到阻碍的部分进行分析之后给出绝佳的处理方案,在短时间内就能够继续下面的申报注册工作了,流程更加顺利。

还有一种就是专门针对一些大公司或者专业的商贸机构进行商标代理机构,这种机构主要是在面向各种比较复杂的工作项目开展工作的,而且在代理形式上能够让客户更省心,所以只要将其中需要的素材提交上来就能够根据正规的流程代替申办,完全是不需要客户本身操心,而且在办事效率上更能符合现代化标准以及实际的申报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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