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买转让商标需要注意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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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买转让商标需要注意哪些?

作者:山东昌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6-09 08:09:41

跟随者创业行业滋生的代理公司也是数不胜数,但不管是在代理记账这个行业还是在其他行业总会有着以次充好的情况发生,至于选择代理公司要注意的事项大家通过下文来了解:

1、首先选用服务前一定要确认这家公司的相关证明和资料,比如要看这家公司的营业执照是否真实有效。尽可能多问多了解,以免他们蒙混过关。在选择服务时多留个心眼,多提出疑问,总是没错的。

2、看看要确认服务内容有哪些?不仅收费要讲清楚,后期维护和收费都要一一说明白。一定要确认他们的后期服务到底是终身有效,还是办理业务终止服务就终止了,这个信息相当重要。

3、需要双方签署一份正式的合同,把相关服务的内容、价格都列清楚,一定要签署合同盖公章,具有法律效力。

4、建议创业者在选择代理时不要只论价格,正规公司,价格清晰透明,服务安全有保障,避免了创业者许多后续的纠纷和麻烦,对于小微企业和个体户来说,自己专门找一个会计做账是不划算的,因此专业代理记账是创业初期很好的选择。

然而,尽管商标局的审查程序和标准非常严格,但实际上,每个商标的审查都是由检查员独立进行的。由于检验员的知识领域,必然会有一定程度的主动性去理解不同检验结果的内容和经验。对于相同的应用,不同的检验员可能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因此,很容易犯错误,或者不符合法律的要求。

此时,商标抗辩审查制度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通过商标抗辩来提高审查人员的工作质量,为被拒商标提供一个转折点,从而不被直接枪杀。企业经营。

因此,我们可以积极推动商标撤销权复审,保障我们的权益。

济南商标注册既可以以公司的名义申请,也可以以个人的名义申请。对于商标申请者来说,哪一个名字更合适常常是一个难题。无论商标注册的名称是什么,都要了解个人名称注册和公司名称注册的程序及后续注意事项。自2002年以来,修订后的《商标法》允许自然人以自己的名义注册商标。此后,自然人的商标申请数量迅速增长,甚至出现了一些急于注册商标、转售以谋生的商标投机者。为打击恶意抢注行为,商标局下发了《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通知书》,对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资格进行了限制。

只有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其他依法允许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上述政策的出台,极大地抑制了个人注册商标的发展势头。但是,为了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公司的名义注册商标,一些企业家还设立了个体工商户,以满足以自己的名义注册商标的条件。但我们不同意这种做法:首先,个体工商户离不开纳税申报、年检报告等琐事,不仅浪费了宝贵的能源,而且增加了创业成本;其次,如果企业家授权公司使用商标,他还应按规定记录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官方收费为300元/件;如果企业家将来将商标转让给一家公司做生意,官方的商标转让费高达2000元/件,确实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基于上述原因,我们建议商标申请人在作出决定前予以考虑。首先,只要注册商标是以公司或者个人名义申请的,只要通过审查最终取得商标注册证,其合法权益将受到法律保护,保护程度相同;其次,商标申请的过程和所需的时间、费用是一样的,都需要经过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公告、发证等阶段,预计最终申请许可需要12-14个月;不管申请的名称是什么,商标保护期相同,均为10年。

商标期满后,商标持有人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延期。首先,商标权的归属不同。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商标所有权属于个人。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申请的,商标的所有权属于公司。例如,a公司的所有者以自己的名义拥有商标。从法律角度看,该商标与a公司无关,不属于a公司的无形资产。当a公司需要使用该商标时,a公司的所有人应与a公司签订《商标使用授权书》,或将该商标转让给a公司。其次,两者之间存在一些差异。除明确商标标识和授权委托书外,以本人名义申请的,还需准备身份证复印件和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公司名义申请的,还需准备营业执照复印件。

商标的所有权是不同的。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商标,商标权人有控制权;以公司名义申请的商标,公司实际控制人有控制权。在公司股东人数众多、利益不一致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还是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值得思考。持有商标的成本可能不同。以公司名义申请商标的,公司应当相应变更商标信息(商标信息变更手续费为500元/件),否则可能影响商标的续展。更为严重的是,竞争对手或公司工商部门有权对未及时变更信息的商标申请注销,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可以降低商标信息变更的成本,因为个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几乎不会改变。

一、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二、以下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1.济南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三、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2.书面证言;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4.实物与复制品。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1.不可抗力;2.政府政策性限制;3.破产清算;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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