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避免商标被驳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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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避免商标被驳回呢?

作者:山东昌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6-24 08:50:36

想进行商标驳回原因查询,该怎么去查询呢?商标在驳回的时候会下达一个驳回通知书的,就有驳回的原因,所以说是不用查询的。济南商标注册的办理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是有一定驳回的风险的。驳回的原因有很多,那怎么避免商标被驳回呢?

1.查询商标是否被注册过或是有相同的或近似的商标名称,因为在国内是秉承着注册在先原则的。

2.不能有夸大宣传的,具有欺骗性,误导消费者的

3.不要缺乏显著性和主体的。

4.避免有县级及以上城市名称的等因素。

在注册一家普通规模的公司,有两种:

一、内资公司,公司法人、股东、监事及其他任何成员都是大陆身份。内资公司包括普通内资公司以及前海内资公司。流程稍有不同。

二、外资公司,公司法人或股东等有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境外人员的话,属于外资公司。[创立公司]注册公司条件:1、股东:按新的规定,公司成立时必须有一位股东(投资者),一位股东投资成立的公司属于一人有限公司,也可以是二位或以上的股东投资注册公司。2、监事:按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成立时,可以设监事会(需多名监事),也可以不设监事会,但需设一名监事.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不能担任监事;二人及以上的股东,其中一名股东可以担任监事。3、公司注册资本:注册公司时,必须要有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一般是写3-10万或根据经营需要或更大,认缴制。

4、公司名称:注册公司时,首先要进行公司名称核准,需提交多个公司名称进行查名.注册公司查名的规则是,同行业中,公司名称不能同名也不能同音,多个字号的,需拆开来查名.5、公司经营范围:注册公司时,经营范围必须要明确,以后的业务范围不能超出公司经营范围.可以将现在要做的或以后可能要做的业务写进经营范围.6、公司注册地址:真实有效的地址即可(如刚创业无实际办公地址,也可租用孵化器地址,虚拟办公地址(虚拟地址并非是假地址哦,要能配合工商税务检查、能收到政府信件包裹、配合看场地,若以上不能实现,后续不能正常银行开户),

7、公司章程:公司成立时,需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里确定了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股东及出资比例、注册资本,股东、董事、监事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8、公司法人代表:公司需设一名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可以是股东之一,也可以聘请他人。注册执照时间3-5个工作日,刻章1-2个工作日,启用税种需预约,至少2-3个工作日。

[创立公司]注册公司流程:核名——做资料,U盾签名——提交人工审核——通过领取执照(驳回则按意见修改或补充资料)——刻章——启用税种——开立银行基本户。[创立公司]注册公司时间:公司开对公账户要预约银行办理,时间差不多需要1-2周。[创立公司]注册公司费用:公司注册记账报税(一年)小于3000元。记账报税的服务是一年时间,从注册成立当月算起的。

需要刻章的话,一般财务会帮忙刻,章都是那种备案的,刻章店价格都差不多统一的,普通材质备案的章230元/个。一般刻:公章、财务章、发票章。[创立公司]注册公司所需资料:注册普通内资公司,法人、股东及监事要办一个U盾,用于签名。注册资金没有要求,可以填写一个合理的数目。认缴制,认缴年限可以写20年、30年、或长期(长期就是永续,公司永远存在)。

如果没有办公地址,可以用住宅注册,会有地址实审的概率,遇到地址实审,没有地址的朋友,建议换一个公司名称,重新注册试试。注册公司流程比较繁琐,不了解工商税务的创业者,会跑很多冤枉路,加长办理周期,影响公司正常营业,找代理可以大大减少办理时间,以及注册完成后可以在税务方面,对创业者进行指导。

外资企业指的一般是包括所有含外资成分的企业。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有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资企业分为三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外商独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所有。

根据投资方不同,所提供的材料不同:一、投资方为个人1、本人身份证及回乡证或台胞证;(需当地律师楼公证)2、外国人做投资的提供护照及身份证;(需到当地驻华大使馆公证)3、公司的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4、公司名称;5、申请登记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需报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6、我方准备有关文件、贵方盖章、签字即可。

二、投资者为公司1、注册证书及商业登记证;(需当地律师楼公证)2、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一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3、公司名称;4、公司的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5、申请登记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需报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6、我方准备有关文件、贵方盖章、签字即可。

三、中外合资ps:中方必定是公司1、中外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公章;2、外方的注册证书及商业登记证;(需当地律师楼公证)3、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一份)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4、公司名称;5、公司的董事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经理、监事、董事)6、公司的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7、申请登记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8、我方准备有关文件、贵方盖章、签字即可。

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既可能表明市场中消费者存在混淆可能性,也可能因为不符合混淆可能性的要求,不能代表系争商标所涉及的消费者群体的认知状况,无法证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既可能表明市场中消费者存在混淆可能性,也可能因为不符合混淆可能性的要求,不能代表系争商标所涉及的消费者群体的认知状况,无法证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

同样,即便原告在诉讼中无法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也不一定就表明,市场中的消费者不可能对系争商标发生混淆。那种认为原告不能够在诉讼中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就表明了市场中不可能发生混淆的观点过于绝对化。实际上,原告在诉讼中提不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可能有各种原因,并不表明市场中的消费者不会发生混淆。

首先,当系争商标所标示的商品价格较为低廉时,消费者通常会施加较低的注意程度,这就难免对商品的来源或关联关系发生混淆,而发生混淆后由于商品的价格较低,消费者也可能不会在意或意识不到,或者即便知道了也不会去联系商标权人或向有关部门投诉,这样商标权人就很难获得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

其次,当原告和被告的商品在市场上共同存在的时间较短,或者被告的商品与原告的商品并不在同一个销售渠道销售,消费者也可能由于被告商品并未大量地在市场上销售而没有接触到被告的商品,不会发生任何实际的混淆。这时在诉讼中要求原告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就是勉为其难。

最后,即便原告和被告的商品在市场中共同存在了很长一段时间,消费者能够接触到原告和被告的商品,消费者也可能在发生混淆之后没有向商标权人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甚至可能没有意识到自己发生了混淆,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权人也很难收集到消费者发生实际混淆的证据。可见,对济南商标注册人无法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要结合具体的案情进行分析,不可以依此直接推断市场中不存在消费者混淆可能性。

原则上,商标法并不要求商标权人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当然也就不能够从商标权人无法提出实际混淆证据的情况直接推导出混淆可能性不存在。实际上,很多法院确认商标注册人无法提出实际混淆证据这种情况之后,一般都会结合原被告商品共存于市场中的时间、原被告商品的价格等因素去判定,考察实际混淆证据的缺乏是否是对混淆可能性不存在的有力证明。

如果原被告共存于市场中的时间足够长,消费者还没有发生实际的混淆,就可能暗示消费者已经正确地区分了原被告的商标,不容易对系争商标发生混淆。关于实际混淆证据的存在是否能够说明原告的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也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去判定。实际混淆证据的存在,并不能直接推定出消费者混淆可能性的存在。法院还会结合具体的案情对实际混淆证据在混淆可能性判定方面的证明力进行考察。

同理,实际混淆的证据也无法直接推定原告的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法院也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对实际混淆的证据进行考察。如果有消费者确实发生了混淆,但这种混淆是零星的、个别的,或者是基于消费者自身的疏忽,这就无法代表相关消费者群体对系争商标的认知状况,不能表明相关消费者都会将原告的标识视为商标,表明原告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反之,如果双方的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了足够长的时间,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也并非零星的、个别的现象,这就可以说明,原告的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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