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公司商标续展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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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河公司商标续展的流程

作者:山东昌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1-11 08:02:55

最近一位客户咨询了这样一个问题:对于国外已经有的商标可以在国内申请吗?申请成功率有多大?针对这样的问题,小编认为国外是否注册基本和国内没有关系,主要看该商标在国内是否已经注册就可以了,如果还没有注册,那么恭喜你,你是可以注册的,并且申请成功率很大,下面我们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其中的缘由。

1.商标法的空间效力范围是中国(港澳台除外),因此在“国内”注册商标,只需要考虑国内现有商标情况下的可注册性即可,只要国内没有比他更早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就可获准注册;

2.如前所述再强调一次,影响商标能否注册成功的,是且仅仅是在它之前、在国内,是不是已经有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3.纠正一个说法,注册国外已有,但是还没有进入中国的品牌商标,从法律上讲并不是抢注行为;

4.那么问题来了,如果这个国外品牌想来中国找说法怎么办?实践上是没有很好的办法的,像iPad商标那样谈判购买吧......但是话说回来了,这种商标往往没有很高的价值的;

5.在一个国家注册商标,就相当于占据了一个品牌的一国市场,在市场竞争中很常见的一种手段,谁能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谁能一招御敌于国门之外,就看谁棋高一着了。

商标权其实是知识产权的一个核心部分,由此可见商标对于企业的重要性,但是随着济南商标注册量的逐年增长,商标注册通过率就成了一个现实问题,商标近似、商标异议、商标驳回等问题让注册商标之路越行越缓使企业苦不堪言,相比于注册商标漫长的办理时间,通过商标转让交易的方式获得商标则是更便捷、容易的方式。那么商标转让费用包括哪些部分?

1、商标转让受理费:申请转让一件商标的费用为500元,受理费直接缴入国家商标局,国家商标局收取官费500元;

2、商标转让代理费:若委托代理机构,则还需另行支付一定的代理费。商标转让的费用由谁支付法律是没有规定的,转让费用由谁支付可以由双方约定,但实践中一般由受让方承担的。

找准代理服务机构来完成济南商标注册,将能在品质方面有良好的效果。找更为靠谱的代理公司来注册商标,将有更高的效率,所以较好来选择将很有必要,毕竟不同的代理机构肯定会有差别,所以结合实际要求来选。当然我们在进行商标注册的时候能更佳,还是应结合实际要求来选择,进而能在品质方面有良好的效益。

在商标注册代理机构选择性多,然而到底该咋来选择,需因地制宜来进行确定。只有在品质上更佳,才能被更多的人接受,毕竟代理服务机构的选择是否到位,将直接影响到使用效果。直接从专业的角度来选择,将是寻求较好效果的基础。

综合实力较强的商标注册代理,将能为客户提供较好的服务。对注册各类商标有丰富经验,而且流程更熟悉的情况下,它能在使用中可起到的作用会更大。当然我们在选择的时候还是应多做比较,进而能在品质上方面有很不错的效果。只有在可靠性上更佳,才能被更多的人接受,从而能在可靠上有很不错的效益。

由于在商标注册代理公司较多,所以它能更好来为客户提供保障。直接从知名厂家来选择,肯定是寻求较好效益的基础。毕竟有经验的代理公司,肯定会被更多的接受,它能在收费方面更佳。只有在品质上更佳,才能被更多的人接受,进而能在可靠性方面可起到较好的作用。

更受欢迎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可更好来为客户提供保障,从而能在使用中可起到更好的作用。通过缩短注册时效,选择更知名的代理机构,将能为广大客户提供更好的保障,进而能赢得更多客户的青睐,以便能在可靠性上更佳。

济南商标注册公司可以明确:联合商标只能属于一个商标所有人,不能分拆转让;同时联合商标中只要有一个商标被使用,即可视为全体联合商标被使用。联合商标可以分别获得注册,但其中每一个商标都不得单独转让,而必须整个联合商标一同转让,联合商标使用许可也如此。

首先,商标注册公司给打讲解一下联合商标是指某一个商标所有者,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几个近似的商标,或在同一类别的不同商品上注册几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些相互近似的商标称为联合商标。联合商标以其中的一个首先注册的或者主要使用的商标为主,称为主商标,亦称之为正商标,其余的则为联合商标。

商标注册公司给大家分享一个案例:甲公司是一个生产化工制品的老企业,其生产的“霸王”化工制品,在市场上有相当的认可度。因为公司扩建,把公司的不动产、设备和以“霸王”为核心的注册商标(包括“金霸王”、“大霸王”、“超霸王”,其中后两个商标注册后一直未用)作为无形资产用作贷款担保,后由于企业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导致公司资不抵债,被法院宣告破产。为了清偿债务,甲公司的资产被强制出售,包括上述所提到的四个注册商标。其中“霸王”和“金霸王”商标权出售给丙公司,另外两小商标出售给姚某的工厂。

就本案例而言,商标注册公司认为有必要先弄清两个问题:一是什么是联合商标;二是联合商标的转让限制。联合商标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相同商品上注册的几个近似的商标或者在同类商品上注册几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些商标中首先注册或者主要使用的商标叫做“主商标”,如甲公司的“霸王”商标。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甲公司中以“霸王”为核心,包括“金霸王”、“大霸王”、“超霸王”的注册商标属联合商标,应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整体转让给贵厂或者丙公司。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规定,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无效。甲公司将“霸王”等联合商标分割转让,已经违反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所以姚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甲公司转让“大霸王”和“超霸王”商标的行为无效。

最后,商标注册公司可以明确:联合商标只能属于一个商标所有人,不能分拆转让;同时联合商标中只要有一个商标被使用,即可视为全体联合商标被使用。联合商标可以分别获得注册,但其中每一个商标都不得单独转让,而必须整个联合商标一同转让,联合商标使用许可也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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