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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商标代理的陷阱?
作者:山东昌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26 08:56:26
有些企业可能还没有理解什么叫商标,以及商标的意义。日本学者小野昌言、江口侠夫在《商标知识》一书中指出:如同一个人的脸象征一个人一样,商标作为商品的脸,成为某一企业特定商品的象征,代表着商品的信誉和评价。随着商标的使用,企业的产品质量、服务信誉,乃至企业文化等,都将沉淀在商标标识之上,并赖以建立起知名度、美誉度,以及消费者的认知度和忠诚度。
因此,产品包装最不应吝予商标的空间,商标应当最显眼最夺目,通常还应比商品通用名称占据的面积大一些才合适。在可口可乐的饮料包装上,coca-cola的商标特别醒目,占据非常显眼的位置,具有极大的视觉冲击力,而不是像某些产品的商标那样小得如同点缀一般。广告宣传同样需要突出商标的位置。有些花了巨资做广告的企业,似乎并没有打算宣传自己的山东商标注册好了的商标,因为他们一直竭力强调的是产品本身的名称。
在过去,国内一些企业甚至常把产品名称当作商标(品牌)来宣传,如云南盘龙云海的排毒养颜胶囊。如果企业忽视商标宣传,大肆宣扬产品名称,那几乎相当于也在为竞争对手的同类产品作了免费推广,落得为他人作嫁衣裳。这些企业在广告中反复唠叨地是产品的成分、功能和效果,虽然很清楚地描述了产品本身,却让消费者找不到或记不住这是什么品牌的产品。如今,花费重金邀请明星为品牌代言,已经是品牌推广的重要手段。
不过,请明星代言的重点是宣传品牌(商标)及其产品,而不是宣传明星本人。遗憾的是,不少明星的星光都遮蔽了品牌,品牌代言反倒变成了明星自身的形象宣传片。事实上,在明星出席品牌活动的现场如何安排商标的位置,就可以直接检验出企业的商标意识。虽然不少娱乐新闻都来自各种各样、形形色色的品牌代言活动,但是,娱乐新闻的标题通常是这样的:现身上海代言某品牌,蔡依琳骑摩托车不会拐弯,周迅代言某品牌,百万服饰西班牙曝光。
总而言之,媒体报道只会八卦偷情、怀孕、基情之类的话题,并不关心明星究竟在替什么品牌代言,甚至还会刻意地回避品牌名称。原因很简单,媒体有自己的广告利益,不会因为这条娱乐新闻,而免费给明星代言的品牌作宣传。不过,很多新闻报道会有现场照片,电视新闻更是少不了现场画面。这就是展示品牌的大好机会,无论是明星的着装、话筒,还是背景的布置、品牌标识的大小,或者是记者可能的拍摄角度和远近,都需要充分考虑。但有的企业却把大好机会白白浪费。
比如,有的品牌活动现场布景上只有一个形影单调的品牌标识。记者镜头稍微一转,就避开了品牌,只照到明星。而有的企业则在现场布景上遍布大大小小的品牌名称,无论是远距离拍摄,还是近距离特写,都难以逃开品牌名称。而且,品牌标识不仅显著地镶嵌在明星手握的话筒之上,甚至闪烁在女明星的玉臂酥胸之间,令人无法回避。当然,让明星的肉身充当品牌的展示平台,估计是要额外付费的。
近年来,各种主体、各类人员纷纷涌进商标代理行业。某些代理机构一味追求业务量、签单量的增加,对服务质量不甚重视,从而造成申请人商标权益的损失。另外,为了抢夺市场资源,各种恶意压价、诽谤中伤等手段也被一些代理机构用来进行不正当竞争。那么我们该如何防范商标代理的陷阱呢?鉴于目前市场上各种违法违规代理行为层出不穷,作为一家正规的有多年经验的商标代理机构,我们建议申请人可以从以下4个方面出发,防范代理陷阱。
第一,先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官方网站查询相关代理机构资质,从中选择可信赖者为自己提供代理服务,原则上尽量选择成立时间久、综合信誉好的代理机构。另外,可以优先考虑大城市的代理机构,因为其在地理位置上便于与商标局联系沟通、递送材料。或者选择当地代理机构,一旦发生纠纷,也有利于及时解决。
第二,对欲申请注册的商标在行业划分上有一定了解。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要准确了解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属于哪个类别,并根据未来发展规划判断需要在哪些关联类别上注册商标。这样可以防止一些商标代理机构为了多收费而怂恿申请人进行不必要的全类别注册。
第三,掌握山东商标注册程序,关注注册申请动态,避免轻信代理机构的承诺。商标局对申请注册商标的审查是按申请时间的先后进行的,不存在“插队”之说,要避免相信代理机构所谓的找熟人加快审查之类的保证。一般来说,在一个完整的商标注册申请流程中,从提交申请到收到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的时间应该在3~4个月,如果代理机构早于3个月拿到受理通知书或者晚于4个月仍未拿到受理通知书,都可能出现问题,这时申请人应该查询中国商标网,及时了解情况。
第四,正确对待商标驳回和商标异议。面对商标没有通过审查的情形,申请人应当摆正心态正确对待,并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进行驳回复审。当一些代理机构宣称复审保过时,申请人不能轻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平台所发的一切原创或转载的内容,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了8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况,除该条款规定的例外情形,凡属这8种情况涵盖范围内的标识,均系绝对禁止使用。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如果诉争商标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情形,那么,商标审查过程中,审查人员应秉持何种主观裁量进行判断?
在相关诉讼中,又该如何适用绝对理由的审理标准?两个裁定均被撤销2013年,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此案第三人)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公式”,指定使用在第7类“柴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汽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等商品上。
2006年,某自然人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公式”,指定使用在第7类“柴油机;汽油机”等商品上,2016年该商标转让至此案第三人名下。2016年,两名印度籍自然人分别针对上述两商标,以诉争商标文字同印度的国家名称相同为由,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对两案诉争商标作出维持注册的结论,理由为:“诉争商标文字为印地语,同英语INDIA,为印度国名,但消费者对印地语知晓程度有限,因此不会将其识别为印度国名。”
上述两名印度籍自然人对两案裁定均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在这两起案件中,相关争议焦点是,两个诉争商标文字指向印度国名的“事实”,是否可以依据我国消费者的主观认知而改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该规定中的国家名称,包括中文和外文的国家名称的全称、简称等形式,并不以我国境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为限。被诉裁定对此认定有误。原告诉求得到支持庭审中,原告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对焦点问题进行了阐述。一是诉争商标文字仅指向印度国名,未形成明确的其他含义,且该文字的使用并未获得印度国家政府的同意,已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中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国家名称,无论以何种形式,均不应仅以我国消费者的认知为限。亦即,我国境内相关公众对印地语的认知水平如何,并不能改变诉争商标文字指向印度国名这一事实。在无证据表明诉争商标文字的使用已经获得印度共和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应依据法律和事实对诉争商标宣告无效。
此外,在先司法判例:如(2017)京行终5508号行政判决中就认定“在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时应当从严掌握法律适用的标准”。其原因在于中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是出于政治上严肃性的考虑,意在避免此类禁用标志的使用和注册妨碍有关国家使用其象征主权的标记的权利,或有损其国家尊严,进而对相关国家的国名等给予充分的法律保护。二是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及适用,悖离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影响到我国同行企业的有序日常经营。
由于质量及价格的比较优势,长期以来中国柴油机生产厂商应印度客户委托进行代生产柴油机后出口至印度,并在产品上标注“BHARAT”(印度)作为产源标识之用。但由于此案第三人蓄意将诉争商标在海关备案,导致相关柴油机生产厂商的出口货物被查扣。除非这些柴油机生产厂商被迫同意与此案第三人和解,否则将难逃处罚,从而导致巨大的财产及人力损失,严重影响到这些同行企业的日常经营。此外通过查询,原告还发现此案第三人通过或无差别复制,或进行简单字母添加、组合,或通过将字母变形的形式,注册了大量中国乃至印度的知名柴油机商标,并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予以注册。
原告认为,这一行为是典型的商标囤积行为,已经严重地损害了公共秩序以及公共利益。判决具有参考意义在商标审查实践中,对于绝对理由的审查,针对的是商标本身固有的不可注册性,主要考察诉争商标是否具有作为山东商标注册、使用的固有属性以及是否符合公共政策,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等。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对于违反包括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在内的绝对理由的标识,除法律条文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严格遵照事实与法律规定,如果仅以消费者的认知为转移,显然与商标法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相违背。
正如(2018)京行终2710号行政判决中所述,“相对于损害特定民事主体利益的禁止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条款而言,绝对理由条款的个案衡量空间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对是否有害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进行判断的裁量尺度不应变动不居”。
因此,两案判决结果一方面维护了公共利益与公共秩序;另一方面,两案进一步明确了针对绝对理由的审理标准,即公众认知不应影响关于诉争商标文字与禁用条款规定情形之间对应关系的判断,对司法实践亦有积极的指导性意义。
假冒专利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专利法》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分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假冒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外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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