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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标注册存在的一系列风险
作者:山东昌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15 08:37:37
作为销售者的被告在应对商标侵权诉讼时往往围绕此方面展开证据的搜集取证。山东商标注册公司提醒被告的是,如果销售者缺少证明合法取得的有力证据,此方面的举证有可能起到适得其反的作用。由于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作为销售者的被告在应对商标侵权诉讼时往往围绕此方面展开证据的搜集取证。商标注册公司在这里需要提醒被告的是,如果销售者缺少证明合法取得的有力证据,此方面的举证有可能起到适得其反的作用。
由于销售者为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往往会通过与销售商签署的采购合同,进货单据、发票等证据证明合法取得。在法院能够采信上述证据并认为上述证据足以证明销售者属于合法取得涉案产品的情形下,上述证据对于销售者而言尚且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但是如果法院最终认为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销售者构成合法取得涉案产品,从侵犯商标权赔偿核算的角度而言,对于销售者将很不利。我国商标法关于商标侵权赔偿,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基于以上规定,在接下来的排除判决中会结合销售者所提供的进货证据中涉及的进货价格、进货、进货量以及由此产生的销售利润确定销售者因侵权所获得的收益,即上述证据会成为法院判决销售者对商标权人赔偿的重要数额依据。
商标注册公司提醒从举证及诉讼规则的角度而言,销售者如果缺少足够的证据证明合法取得涉案产品,不建议再考虑实施如此胜算不大的举证,以免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导致更大数额的赔偿。
9月10日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获悉,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积极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工作,继今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之后,近日制定印发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下称《方案》)。
其中提出,要经过5年左右的不懈努力,使行政复议在加快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等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主要目标是,经过5年左右的不懈努力,使行政复议渠道更加畅通,行政复议工作流程更加科学,行政复议人员素质明显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条件明显改善,行政复议权威性和公信力明显增强,行政复议在加快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
据介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行政复议工作秉持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等原则。其中,公开原则要求坚持行政复议过程公开、依据公开、决定及其理由公开,增强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及时原则要求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以效率为目标,做到四及时:行政复议申请受理要及时、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要及时、行政复议决定作出要及时、对当事人不履行复议决定处理要及时;便民原则要求按照以人为本、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为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便利和良好的条件,在尽可能节省费用、时间、精力的情况下,保证当事人便利充分地行使复议申请权,避免造成诉累。
据了解,《方案》还确定了对规范行政复议受理工作、审理工作、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基础工作、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保障等方面的工作的主要任务和进度时间安排,并提出了组织制度保障的具体举措。
公司不想经营的时候,注销就很麻烦,所以很多人都会选择转让出去一劳永逸。那么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转让呢?
首先,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的话是不可以转让的。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名自然人投资,财产仅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企业的债务由投资人及其个人财产全权承担。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对外以企业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时也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所以个人独资企业的股东不能转让。要区分的是,个人有限责任公司,即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就可以转让,因为个人有限责任公司有明确的法人。
个人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流程如下:
1、股东会讨论表决。
2、资产评估对涉及的国有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3、签订转让协议对双方转让出资的数额、转让的程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作出规定。
4、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给受让人发新的出资证明书,并记载于股东名册。
5、召开股东会议表决修改公司章程;根据股东的提议,必要时变更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6、工商登记注册。
7、就公司章程修改、股东及其出资变更、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注册登记事项变更。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优质的注册商标。一般来说,企业会选择申请注册来获得注册商标。但是,如果企业认为申请注册商标只是提交申请,商标局初审结束,那就太天真了。在山东商标注册过程中,会存在一系列的风险,即使是在企业提交注册申请前的“风险查询”也不能万无一失。
一、无论是商标注册申请人还是商标代理机构,盲期风险是不可避免的,查询相似商标的主要依据是在商标局的计算机数据库中检索各种应用信息。但这些申请材料需要人工逐一分类,并通过扫描输入商标局数据库,也就是说,我们提交给商标局的各类商标申请文件,要从计算机数据库中检索需要一定的时间,大约3到6个月,也就是俗称的查询盲期。任何人在盲区内都找不到商标信息,因此企业或个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与盲区内的前一商标有相同或类似的风险。这种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无法避免。
二、一般来说,交叉类别近似的风险构成威胁。一般来说,商标查询是根据商标局所使用的类似商品和服务表中的商品或服务的分类而进行的单一类别查询,但存在跨类别近似的风险。跨类别相似性是指不属于同一类别,在功能、使用方法和目的、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高度相似性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从而形成相似的商品或服务。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有些商品在同类商品和服务的区分表中没有明确标示为交叉类别近似,但在实际检验中,检验人也可以根据货物的性质和用途,将商标视为与另一货物类别相似。这就要求开展商标查询的人员必须具备丰富的商品分类知识和经验。为了避免交叉类别近似化的风险,需要对多个类别进行搜索。
三、驰名商标的风险很难查明。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国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给予特别保护。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局不予注册,禁止使用。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无法通过商标局的数据库进行检测,对商标查询造成一定的障碍。此外,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精神,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享有跨类别保护,也就是说,即使一个商标只在一个类别注册,其他人也不能在其他类别注册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因为它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将不定期公布驰名商标名录,但查询时无法判断哪些商标属于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成为商标查询中的又一隐患。
四、根据《中国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在外国申请商标注册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中国境内为同一商品申请同一商标的,可以要求优先权。受优先权保护的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不以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为准,而以在外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为准。也就是说,一些企业或个人可以通过主张优先权的方式,提前获得商标注册的申请日,从而“后者为优”,威胁到其他具有提前申请日的商标。优先权属于商标查询中的一个盲点,具有不可预测性,成为商标查询中的一大风险。
只有“风险查询”才有这么多困难,整个商标注册过程中遇到的风险更大。如果你想获得注册商标,你可以尝试商标转让。转让注册商标,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注册商标主体的变更,转让后的商标所有人不再是原注册人。也就是说,商标交易完成后,企业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取得商标专用权并自由使用。随着我国商标注册申请数量的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这种方式来获得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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